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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果律师   叶果律师,毕业于浙江大学,系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合伙人、温州市A级诚信律师、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、温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,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,办理了千余件民事、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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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叶果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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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
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

新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,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,标志着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,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。笔者拟对该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。

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,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,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,补充了新的内容,修改了一些与时代和制度不相适应的部分条款,是婚姻法更趋完善和成熟。

在婚姻关系中,对当事人一方来讲,从对方那里获得人格尊重和不受侵犯,以及受到侵犯时应从社会和国家获得必要救济,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要求,因而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,在法律上被赋予权威性,从这个意义上讲,新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,不仅完善了现行婚姻法,而且突出了婚姻法尊重人权,保护人权的特色。

呼吁针对重婚纳妾、包二奶、姘居、婚外恋等现象《婚姻法》能够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,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会日趋完善,保护弱者,惩罚过错方的立法意图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实现。在审判实践中,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,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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